行政复议指引
发布日期:2023-03-28 11:02:00 文章来源:商务局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武汉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以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有效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的确定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上会注明日期,这个日期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二是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日期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无法送达,通过公告作出,公告中所注明的日期或者公告日,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三、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申请为主。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层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武汉市商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受理、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武汉市商务局所属单位和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武汉市商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武汉市商务局依法受理、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要求,也可向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商务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商务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商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商务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商务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商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商务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商务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商务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商务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商务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申请行政复议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指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者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供申请的,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
七、行政复议程序及时限规定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处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时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办理。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案情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四)送达。将行政复议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八、行政复议费用
不收费。
九、受理单位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127号;邮编:430014;咨询电话:82827679;监督电话:82827695。
武汉市商务局,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黎黄陂路27-29号;邮编:430017;咨询电话:82796610;监督电话:82796671;网址:http://sw.wuhan.gov.cn/;电子邮箱:64932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