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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印发《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8 10:22:28    文章来源: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进一步加强流通设施建设管理,促进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提升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通知(商建函〔2015〕33号)。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围绕补短板、提效率、促发展目标,参考《目录》制定适于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并根据内贸流通发展实际定期进行调整。
  通知提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或设施用地,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将其纳入相关城乡规划中,统筹布局,并加强功能整合和相关设施配套,国土资源部门对目录》范围内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中心”建设的,按照“一个中心、一个项目”的原则实施),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纳入《目录》的重点项目。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在《目录》范围内的流通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附件: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2015)
  一、批发业设施
  1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2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物流仓储业设施
  3区域性商贸物流配送中心
  4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
  5城市内共同配送中心
  6重要商品储备设施
  7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三、零售(服务)业设施
  (一)零售网点设施
  8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
  9汽车贸易综合服务中心(中西部地区和三、四线城市,具备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服务功能)
  (二)商业集聚区设施
  10社区商业中心、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1乡镇商贸中心
  四、循环经济设施
  12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基地、分拣中心、回收站,流通节能设施
  1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
  14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中心
  15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中心、秸秆收储中心、再制造旧件回收及预处理中心
  五、其他设施
  16重要商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17跨区域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城市共同配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18大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19重要商品流通追溯软硬件设施
  20重要商品检测检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