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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2 10:26:08    文章来源: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将调整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有序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5日起,全国各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向新备案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同时向存量备案登记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进出口企业代码”一栏上方打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两栏。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应收缴其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三、请你们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