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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6 15:37:33    文章来源:商务局

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为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现将《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鄂商务发[2017]6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

  按照省商务厅党组关于履职尽责督促检查有关要求和部署,为做好特许经营专项检查工作,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企业快速发展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重要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备案办法》、《披露办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特许经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确定主管科(处)室和责任人,切实保证各项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相关政策宣传,积极推动备案工作

  目前,我省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已备案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武汉市,部分市州备案企业空白。针对当前特许人备案率不高、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广大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等现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条例》及其两个配套办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已开展特许经营和有意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知晓《条例》及其两个配套办法的要求,增强特许人的守法经营意识,提高被特许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具备备案条件,但尚未备案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要引导其尽快备案;对已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指导其创造条件或进行整改,尽快达到《条例》、《备案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督促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三、完善备案制度,加强备案服务与管理

  建立对特许人的备案管理,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掌握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备案过程中,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需实地查验拟备案企业2家直营店,并开具2家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文件,以加强对特许人的属地化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许人变更及年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已经备案的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按照《备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及《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督促备案企业信息有变化时申请变更,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备案企业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通过网上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年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掌握已备案企业发展动态,研究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和服务。

  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在今年8月前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借助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加强对特许经营举报、投诉的甄别与处理,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加大对特许经营人资质、备案、信息披露情况的专项整治力度,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要及时办理;属于民事纠纷或构成犯罪的,应正确引导举报人或投诉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属于举报、投诉不实的,要向投诉人告知调查结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违反《条例》和两个配套办法的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并通过公示,处罚一批不主动备案、不诚信备案的典型企业,切实维护被特许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结果请于8月31日前报省厅(内贸处)。

  五、强化后续服务,推动备案企业做大做强

  各地要在依法加强监管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可通过召开商业特许经营推介会等形式,向潜在的投资商推荐已备案企业,发挥商业特许经营这种现代经营模式在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吸纳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利用好国家从产业指向、融资方式、税收政策、创业政策、就业政策及简政放权等多个方面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将特许经营纳入相关支持范围,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备案企业做大做强。

  专此通知。

  附件:全省开展特许经营已备案企业名单(截止2017年6月25日)

  湖北省商务厅

  2017年7月6日

  联系人:彭晓丹  8573022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