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及参与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6 14:41:21 文章来源:商务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及参与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重点商贸流通、对外贸易进出口、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汽车流通、成品油经营、生活服务等企业(集团),局属各单位:
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及《市信用办关于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及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的通知》(武信用办〔2018〕9号)要求,为依法加强全市商务领域企业信用管理,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商务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将《市商务局落实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及《市商务局参与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15日
市商务局落实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
序号 |
文号 |
备忘录名称 |
发起 部门 |
奖惩 对象 (行为) |
实施部门 |
奖惩措施 |
责任处室 |
联络员 |
联系电话 |
|
30 |
发改外资〔2017〕1894号 |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商务 部门 |
对外投资失信主体 |
市商务局 |
1、有关主管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作为对外投资重点监控对象。 2、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等申请不予受理。 3、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不予办理对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购汇、汇出手续等。 4、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
国际经济合作处 |
彭皓园 |
82796710 |
|
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和对外劳务合作失信主体 |
1、有关主管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2、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4、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5、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主管部门依规定查处取缔。 |
|||||||||
|
发改财金〔2018〕277号 |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商务部门 |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
市商务局 |
1.失信企业和人员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2.失信企业和人员不可享受家政服务领域的支持政策,如培训补贴、企业培育、保险补贴等。 |
服务业与老字号振兴处 |
黄铮 |
82796625 |
|
|
发改财金〔2017〕1943号 |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商务部门 |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
市商务局 |
1.对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国内贸易流通领域的失信企业和个人重点监管。 2.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严重失信主体投资备案、核准等申请不予受理。 |
市场秩序管理处、市场运行调节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处、 服务业与老字号振兴处 |
吕晨、程刚、周鹏、黄铮 |
82796683 |
市商务局参与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
序号 |
备忘录名称 |
发起部门 |
奖惩对象(行为) |
实施部门 |
奖惩措施及市商务局负责处室 |
1 |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行政审批处) |
2 |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
交通运输部门 |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8〕1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优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在办理钢材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守信状况给予适当便利。(审批处) |
3 |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民政部门 |
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业务处室) |
4 |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一)联合激励对象:经过质检总局认定的检验检疫信用 AA 级企业。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短办证时间。(行政审批处)
|
5 |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人社部门 |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国际经济合作处等处室) 2.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获得荣誉、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有关业务处室) |
6 |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保监部门 |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审批参考。(行政审批处) 2.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参考。(国际经济合作处等处室) |
7 |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部门 |
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对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 企业,依法撤销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列于“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市场运行调节处) |
8 |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住建部门 |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有关业务处室) |
9 |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经信部门 |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在分配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企业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外贸处) |
10 |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海关 |
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依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海关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行政审批处) |
11 |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人行、银监、证监、保监、金融办、经信等部门 |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有关业务处室) |
12 |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农业部门 |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秀策支持的审慎参考。(有关业务处室) |
13 |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交通运输部门 |
联合惩戒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有关业务处室) |
14 |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统计部门 |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依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行政审批处) |
15 |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
税务部门 |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业务处室) 2.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有关业务处室) |
16 |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财政、发改 |
国家商务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商务委和财政部网站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商务委和财政部。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政审批处) 2.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有关业务处室) 3.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有关业务处室) |
17 |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质监部门 |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质检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行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有关业务处室) |
18 |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
海关 |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书面审查、核实,并经海关专业认证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认证,确认企业在内部控制、财务偿付能力、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方面,均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的规定,由海关颁发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等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外贸处) |
19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
工商部门 |
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秩序管理处) |
20 |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在分配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企业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外贸处)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有关业务处室) |
21 |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环保部门 |
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有关业务处室) |
22 |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
税务部门 |
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行政审批处) |
23 |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政审批处) |
24 |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证监部门 |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
全市商务主管部门 |
1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行政审批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