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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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10-09 10:28
  • 效力状态: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索引号:K28041758/2020-890818

市商务局关于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口岸事项)使用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09 10:28:00

市商务局关于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口岸事项)使用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商发〔201915号)、《关于2020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2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0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鄂财产发〔202016号),现将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口岸事项)使用细则通知如下:

一、预算额度

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口岸事项)是指:2020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安排下拨专用于支持我市口岸发展的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口岸事项)870万元,以及市级资金1200万元,合计2070万元。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0191231日前,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特殊商品指定口岸查验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设限制,为满足海关、边防、海事等口岸联检单位查验需求配备的查验、监管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购置和对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以及为保障口岸联检单位查验工作开展,所使用的吊具、低速牵引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保养。主要包括:卡口监管设备、围网工程、海关查验仓库建设、海关监管查验场地维护、查验配套设施设备购置、口岸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口岸联检单位办公场所改造等。不包括软件系统开发。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执行。根据省级分配资金规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各相关单位先行投入建设,建成验收通过后,结合第三方项目审核情况确定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50万元,省级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0%,且市级与省级支持金额按1:135予以配套。因资金预算总额有限,对各类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原则,即在符合标准的项目中优中选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并对超出资金预算量的项目支持比例进行同步下调。

三、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已经投入运营的口岸业主单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营运单位。同时,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一是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二是申报单位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湖北、国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列入商务领域企业“黑名单”的;三是申报单位近五年在商务、海关、出口退税、外汇等外经贸领域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申报单位不如实申报项目资料或存在虚假承诺的。

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流程

由市商务局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资金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各企业将申报材料送市商务局口岸处。收到材料后,按照《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商务〔202080号),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含分配建议),经初审、会商会审、集体研究、公示等程序,于202012月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五、绩效管理

市商务局按照《湖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商发〔201915号),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按时将绩效自评情况报省商务厅。

 

附件: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口岸事项)申报指南

 

 

武汉市商务局  

2020109        

(联系人:陈宇翔  联系电话:8279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