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 文  号:
  • 发布机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19-09-06 10:17:55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06 10:18:5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成品油市场监管,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保障城市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监管”的工作要求,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取缔无证照加油站(点),严厉打击非法调油窝点、非法油品销售点、非法流动加油罐车、非法储存使用非标准油品、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成品油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促进我市成品油市场公平有序、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二、监管重点
  (一)无证照经营行为。包括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商务规划的加油站(点)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非法储存、销售和运输成品油行为。包括擅自建设储存油罐、非法储存成品油、非法改装油罐车(船)、使用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的行为;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购买油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成品油的行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从事汽(柴)油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
  (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行为。包括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有关规定的油品、“以次充好”供应市场,或者将非标准油品与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的行为。
  (四)违反散装油实名登记销售规定行为。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核实企业或者个人身份信息擅自售卖散装油品的行为。
  (五)偷税漏税行为。包括炼油企业与加油站(点)、社会用户等客户无票销售行为,或者通过第三方平台采购,由贸易公司从炼油企业一次性订购大量带票油品,分销时把油品以无票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加油站(点)成品油纳税申报销售量低于实际销售量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失职、追谁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厘清责任边际,强化协同配合。
  (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各区人民政府是成品油市场的监管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本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部门联动,严格依法行政,合力推进本区域内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成品油经营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非法运输、存储成品油的违法行为,查处利用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流动加油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处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涉案线索;查处执法工作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油气回收设施不正常使用等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加油站(点)油气回收和双层罐(防渗池)改造的推进工作;组织协调对查获油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营运车(船)、擅自改装成品油运输车辆的维修企业,并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油库、加油站(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负责做好非法加油站(点)设施拆除现场的安全和应急救援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收缴的油品以及用于非法储存、经营油品的工具和设备。
  (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加油站(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予以处罚;依法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协调技术机构做好被查封油品质量检验工作;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或者地方有关规定油品的违法行为;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查处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明码标价及批发零售价格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市城管执法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区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加油站(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管理等工作;配合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建设用地范围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
  (十)市税务局。负责加强税收征管,监控纳税人的成品油库存、开票和申报数据,通过比对分析筛选出疑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负责查处炼油企业与加油站(点)交易不开具正规发票、偷税漏税的行为;加强稽查征管,严格小额纳税人管理,建立专项督查、举报、核查机制;严格管理加油站(点)进销存台账和税控装置联网,根据税控数据进行纳税,重点监控缴税的成品油销售量远低于实际销售量的加油站(点)。
  (十一)市商务局。组织协调市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涉及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相关事宜;负责检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情况;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以及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非法油品处置、举报奖励等所需费用给予资金支持,并列入相关单位年度预算。
  四、完善相关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商务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职责清晰、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工作实效。
  (三)建立“黑名单”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成品油市场动态“黑名单”,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的企业,在列入“黑名单”的同时,相关发证机关要依法依规对所发证照作出暂缓年检直至收回相关证照的处理。
  (四)建立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成品油市场监管以及联合执法检查情况报送市商务局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视情对工作中存在的推诿、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追责问责。
  (五)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区域内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多发、频发地区的排查力度,落实网格化安全巡查制度,重点加强对本区域内油库、物流园、建筑工地、停车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日常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
  (六)建立群众举报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执法部门要拓宽线索获取渠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主动监督,对查实的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举报人奖励,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奖励机制。
  (七)建立日常“三非”查处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针对成品油市场存在的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销售(即“三非”)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据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区和其他部门参与配合和处置的,要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相关区和部门要紧密配合、信息共享,合力查处成品油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安全有序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积极履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