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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RCEP投资规则中禁止业绩要求条款?

发布日期:2023-11-15 11:11:33    文章来源:武汉市商务局

业绩要求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施加相关要求,作为外国投资者投资或获取优惠的条件。RCEP投资章设置了禁止业绩要求条款(第十章第六条),规定了成员国不得采取此类要求的具体情形。其中,禁止性业绩要求有8种情形,包括出口实绩、当地含量、购买国货、外汇平衡、限制国内销售、强制技术转让、特定地区销售和规定特许费金额或比例;不能作为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的要求有4种情形,包括当地含量、购买国货、外汇平衡、限制国内销售。

RCEP禁止业绩要求条款有以下特点:(一)承诺水平较高。特别是强制技术转让、特定地区销售、规定特许费金额和比例等情形超出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范围。(二)除该条款明确列出的具体情形外,不限制东道国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三)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监管差异,成员方可在投资负面清单中对特定情形做出保留。(四)地方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中可能涉及不能作为给予优惠的4种情形,应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