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对接RCEP公共服务平台

RCEP除了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六条中定义了微小加工和处理之外,在协定第二章货物贸易第六条关税差异第五款中也定义了微小加工,这两者应该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24-03-25 17:00:34    文章来源:武汉市商务局

从字面上看,RCEP协定中两处关于微小加工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但其所表达的定义前提是有所不同的,前者针对来自RCEP成员方之外的非原产原料,用于判定货物的RCEP原产资格,即判定货物是否可以签发RCEP原产地证书;后者针对的是来自RCEP成员方的原料,用于判定原产货物的RCEP原产国,即该原产货物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工序超出第五款所列的微小加工的情况下,其RCEP原产国应为出口缔约方,则原产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该适用于出口缔约方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