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直播电商新业态发展,一起来看看该区有哪些实招吧!
发布日期:2021-06-29 10:30:50 文章来源:招商武汉蔡甸区支持直播电商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大力发展直播电商新业态,推动直播电商产业集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赋能优势产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创建基地
鼓励支持区内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内容制造、直播场景、视频技术等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和集聚国内优质直播电商平台、直播机构、MCN机构(Multi-Channel Network,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直播电商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形成行业集群效应。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最高分别给予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引入主体
鼓励支持区内市场主体成立MCN机构。对获得各大直播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或腰部以上主播在区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且营运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直播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行业领军的直播电商机构、MCN机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落户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三)培育主播
对在区内注册纳税,并运营一年以上的直播电商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室等),年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含本地产品上行销售额),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年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含本地产品上行销售额),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区内注册纳税,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直播电商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室等),通过在淘宝、天猫、京东、抖音、快手等知名第三方平台开设直播网店方式销售产品,月平均销量达到1000单以上,或者月平均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每个网店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支持。
(四)人才奖励
对在蔡甸区新设立直播电商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室等)且个人应税收入达到15万元的直播电商主播,自2021年1月起,连续2年按个人区级财政贡献100%给予奖励支持。
(五)培训支持
经区内专业培训机构(区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培训结业的直播电商主播,在区内开设直播机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室等)并产生网上销售额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六)产业赋能
对区内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商直播销售终端产品或区内工业企业通过电商直播销售自产工业品达到500万元/年以上(含),按照主播带货佣金的15%对该企业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区内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电商直播销售农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主播带货佣金的20%对该企业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宣传推介
支持行业商协会和电商直播企业、机构等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商论坛、网红大赛、年度直播带货大赛等)。经认定,根据其规模、影响力,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附则
享受本若干措施奖补和支持政策的直播电商主体均须在蔡甸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为设立工作室的主播),经营期间遵守法律、诚信守诺,倡导公序良俗,弘扬正能量,否则不予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对同一奖励事项,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前发生的项目按当时的政策执行。本若干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传统接触式线下消费受到影响,新型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推动了国内消费恢复,促进了经济企稳回升。
为进一步顺应需求、抢抓机遇,我区拟出台支持直播电商发展若干措施,以大力发展我区直播电商新业态,推动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引导我区实体企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传统零售和电子商务整合资源适应,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同时,相关政策出台可为“人民新谷直播电商总部基地”等已落户我区直播电商项目的培育成长提供及时有效的政策扶持。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由创建基地、引入主体、培育主播、人才奖励、培训支持、产业赋能、宣传推介、附则等八部分组成。
1.第1条为创建基地奖励。支持区内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内容制造、直播场景、视频技术等直播基础设施建设。
2.第2条为引入主体奖励。支持区内市场主体成立MCN机构,明确MCN机构、直播电商机构等奖励政策范围。
3.第3条为培育主播奖励。明确在区内注册纳税并运营的直播电商机构提供相关奖励政策。
4.第4条为人才奖励,对达标的电商主播提供相关奖励。
5.第5条为培训支持,对区内专业培训机构电商主播培训提供相关奖励。
6.第6条为产业赋能奖励,对通过电商直播销售达标的有关企业进行补贴。
7.第7条为宣传推介奖励,对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的机构提供相关补贴。
8.第8条是附则的相关说明。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465号

武汉和谐商务微博
“武汉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