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26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试点政策解读⑨:主动披露
发布日期:2026-07-16 08:51:11 文章来源:武汉商务本期政策:主动披露。
一、政策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情形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
二、适用范围
进出口企业、单位。
三、操作流程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四、受理部门和办理时限
可以通过纸质或“线上”方式,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者注册地海关报告。
鼓励采取“线上”申办渠道,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主动披露资料:
1.“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企业管理”—“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模块进行办理。
2.“互联网+海关”平台。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进入“企业稽核查”栏目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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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0202000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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