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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26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试点政策解读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发布日期:2026-08-05 09:41:23    文章来源:武汉商务

本期政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政策介绍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具体内容: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适用范围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三、操作流程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受理部门和办理时限

武汉税务:027-12366

(武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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