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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26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试点政策解读⑯:内河运费扣减政策

发布日期:2026-08-24 21:54:18    文章来源:武汉商务

本期政策:内河运费扣减。

一、政策介绍

武汉关区已全面实施"内河运费扣减"新举措,政策核心内容是:海关在对进口货物计征税款时,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可不计入计税价格,从而帮助企业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

(一)什么是"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简称"内河运费")是指海运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以武汉关区为例,通常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上海、江苏太仓、宁波舟山等口岸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至武汉港口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二)什么是"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

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起卸后: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可不计入计税价格,因此只有卸船之后的内河运费,才符合扣减条件。

二、政策依据

本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4.《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估价指引》

三、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企业申报扣减内河运输及相关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条件一:运输方式要求。海运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企业需核实是否在关境内口岸发生起卸中转行为,对于直航目的港的不能申报扣减。

2.条件二:费用可量化要求。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

3.条件三:费用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或报关单"运费"栏内填报价格已包含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二)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满足一种即可)

1.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

2.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45天内)通常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3.第三方中介机构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咨询意见;

4.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三)参考信息获取渠道

内河运输及相关费用涉及的可能有内河段FIO运费、码头装卸费等。其中:内河段FIO运价可以参考长江航务管理局官网上公布的数据,该局每月月初在官网上公布上月的《长江集装箱运价指数情况分析》,目前已涵盖上海-武汉、南京、重庆、岳阳等地的集装箱FIO平均运价;码头装卸费可查询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收费公示或港口现场收费公示。

四、企业能享受哪些便利和好处

(一)直接降低通关成本

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企业可依法减少应缴税款,直接降低进口成本。

(二)提升通关效率

政策实施简化了相关费用的申报流程,企业按规定填报即可,海关予以接受,有助于提高通关效率。

(三)案例说明

以武汉市某企业申报进口18个40尺集装箱的块状再生纸浆(成交方式C&F)为例,货物价值中已包含内河运输费38,250元(2,125元/40尺柜×18柜)和目的港卸船费18,216元(1,012元/40尺柜×18柜),综合税率13%。企业依据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在杂费栏内填写-56,466元人民币。该批货物在内河运费及其相关费用扣减后可减少通关成本7340.58元。

五、业务操作流程

(一)第一步:确认可扣减费用范围。

企业首先要确认向海关申报价格及报关单"运费"栏内填报价格包含哪些可以申报扣减的费用。

示例: 以企业从上海中转至武汉的进境集装箱货物为例,若成交方式为CIF武汉,企业须进一步核实在成交价格之外是否还需要支付运输相关费用(如THC费用)。目前根据向上海航运交易所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外资班轮公司向我国进口企业提供包含内河段的运输服务时,其海运费通常包含内河段运输费用及目的港卸货费用,但会按照进境港(例如上海港)的码头操作费等项目单独收取THC费用。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企业可申报扣减武汉港码头的装卸费以及上海-武汉的内河段集装箱FIO运价。

(二)第二步:按规定填报报关单。

根据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是否包含运输费用,分两种情况填报:

情况一: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未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如成交方式是FOB、EXW等)

海关可接受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仅填报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即纳税人可扣减"内河运费"后在"运费"栏自行填报;

对于"运费"栏内填报全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人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运费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情况二: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已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如成交方式是CIF、C&F等)。海关可接受纳税人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第三步:备注说明

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内河运费扣减"。

(四)第四步:随附扣减说明

为了便于企业准确填报以及海关核对,企业在申报扣减时可以随附书面扣减说明,注明扣减费用的计算依据等情况。

(五)第五步:准备证明材料

申报时一定要准备好费用分摊的证明材料,如:运输合同、发票、中介机构意见、承运企业出具的费用资料等,确保数据真实可查,这样审核更快更顺利。

(六)重要提示

应注意,可扣减的内河运费及相关费用应为已包含在申报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费用。对于申报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未包含的内河运费及相关费用,无需再次扣减。

示例:

B企业进口一批汽车配件,合同成交价格30万元,成交方式为CIF。企业向海关申报该批货物完税价格为30万元。同时,B企业又向货代公司另外支付了境内运输附加服务费5,000元。该笔境内运输附加服务费并未包含在已申报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因此无需进行再次扣减。

六、联系咨询方式

鉴于内河运输进口货物运行模式具有多样性,纳税义务人如果对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何申报或分摊有任何疑问,可与海关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建议企业在申报前主动与所在地海关关区联系,就具体业务情况进行咨询,确保申报准确合规。

如有相关政策咨询和协调事项,也可联系武汉市商务局口岸处027-82796709获取业务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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