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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典当企业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处置活动和2014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1 10:07:53    文章来源:商务局
各典当企业: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处置活动和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四月份,我局将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以下简称“风险排查”)和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以下简称“年审”)两项工作同时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风险排查处置工作
  (一)明确排查重点。排查去年我市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经营和开具当票不规范或者没有开具当票的现象。及时发现典当行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典当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认真做好自查。各典当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处置活动的通知》(鄂政办电[2015]3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自查工作,要针对存在的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方面写出自查报告。于4月18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审计单位签署的意见一并报市商务局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处。
  (三)积极配合审计。排查和年审中将审计典当行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一致、是否与年检申报材料一致;检查和审计典当行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存在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排查企业股东异动、资金流向异动、大笔交易异动以及当票转让、出借、抵押、质押给第三人的情况,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紧张、困难等情况的典当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典当行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企业的典当行股东等情形要重点审计。
  (四)及时杜绝隐患。4月中下旬,由局行政审批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处,对排查和年检中发现的风险以及违法违规线索,约谈典当行主要负责人、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对于约谈中提出的问题或隐患,企业要认真对待,明确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对风险排查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线索和问题情况后我局将逐级上报并依法及时处置。
  二、关于年度审查工作
  全市各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要认真对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年审工作。年审内容有:
  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2.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3.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5.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6.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7.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8.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9.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三、有关事项
  1.企业自查和提交年审材料。典当企业于4月8日前整理完相关数据及相关材料(包括:1、本典当行2014年度年审自查报告;2、典当企业公司章程;3、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4、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年审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18日前递交至“市民之家”一楼政务大厅B26窗口。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我局将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指定若干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典当企业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家。但因今年开展年审的工作的时间紧,工作量大,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将在近期另行公布。
  3.明确年审结论。我局行政审批处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和日常巡查情况,联合对典当行出具年审提出审核意见。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的企业,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4.汇总上报。我局汇总《2014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2014年度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2、3)及典当企业年审意见、工作总结,形成综合材料4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
  5.结果公开。年审结果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
 
  武汉市商务局
  2015年3月31日
 
  联系人:行政审批处 杨小琴65770812
  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处 周鹏82796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