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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务局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5 11:39:32    文章来源:商务局

    

  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重点商贸流通、对外贸易进出口、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汽车流通、成品油经营、生活服务等企业(集团),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及《市信用办关于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及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的通知(武信用办〔20189号)要求,为规范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的使用,促进我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将《武汉市商务局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商务局 

                                     20181114 

    

    

    

    

    

    

  武汉市商务局信用信息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使用,促进全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事务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涉及商务领域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全市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据记录的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在有效期和职权范围内,对单位或者自然人采取相应的奖励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六)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六条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自然人,根据有关规定,视其不良行为的程度和后果等,可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依法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限制参加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五)国家、省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条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和严重失信的单位、自然人分别采取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八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