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4-10-15 09:53:23 文章来源:武汉市商务局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处室 | 执法 范围 | 备注 |
1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83项。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183条行政许可事项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是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25“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下放至市级。 3.《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27号)中规定“继续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许可工作”。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武汉市内、成品油零售领域 | |
2 | 对从事拍卖业务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22“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事项下放至市级。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武汉市内、拍卖领域 | |
3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8号)第九条第二款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2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下放至市级。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武汉市内、对外劳务合作领域 | |
4 | 对限制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2.《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依据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28“出口许可证核发”事项下放至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商务部门。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武汉市内、外贸领域 | |
5 | 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电子商务与商贸处 | 武汉市内、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领域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3年第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0〕1号)规定,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已整合至市场监管部门。 |
6 | 对餐饮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 电子商务与商贸处 | 武汉市内、餐饮领域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0〕1号)规定,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已整合至市场监管部门。 |
7 | 对家庭服务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电子商务与商贸处 | 武汉市内、家庭服务业领域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0〕1号)规定,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已整合至市场监管部门。 |
8 | 对美容美发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 电子商务与商贸处 | 武汉市内、美容美发领域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0〕1号)规定,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已整合至市场监管部门。 |
9 | 对洗染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 电子商务与商贸处 | 武汉市内、洗染领域 | |
10 | 对家电维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电子商务与商贸处 | 武汉市内、家电维修经营领域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0〕1号)规定,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已整合至市场监管部门。 |
11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市场秩序处 | 武汉市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 |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武政办〔2023〕43号),该事项实际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2 | 对拍卖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市场秩序处 | 武汉市内、拍卖领域 |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武政办〔2023〕43号),该事项实际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3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 市场运行处 | 武汉市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领域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0〕1号)规定,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已整合至市场监管部门。 |
14 | 对外派劳务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开放合作处(国际经济合作处) | 武汉市内,对外劳务合作领域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0〕1号)规定,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已整合至市场监管部门。 |
15 | 对汽车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流通体系建设处 | 武汉市内、汽车销售领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0〕1号)规定,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已整合至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武政办〔2023〕43号),该事项实际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6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行政备案 | 行政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天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武汉市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 | |
17 | 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活动的行政备案 | 行政备案 | 1.《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18〕382号)一、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三、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2.《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2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下放至市级。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武汉市内、对外劳务合作领域 | |
18 | 对外派劳务项目的行政备案 | 行政备案 | 1.《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18〕382号)一、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三、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2.《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2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下放至市级。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武汉市内、对外劳务合作领域 | |
19 | 对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 | 行政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三十六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湖北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鄂商务发〔2017〕26号)“我厅拟定于2017年4月1日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工作下放到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 武汉市内、技术进出口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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