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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

发布日期:2024-09-19 11:07:05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王某从第三人处购买了某普洱古树茶。该产品简介称,选用1800多年乔木古树茶为原料,在制作过程中加入某稀有寄生植物,是不可多得的普洱珍品。2020年2月,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涉案茶产品添加某稀有寄生植物属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行为,且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处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对王某作出举报投诉回复通知书,认为未发现该产品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故决定不予立案。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普洱茶产品添加某稀有寄生植物是否构成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及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经查,某稀有寄生植物系普洱茶树寄生植物,在云南本地长期有与普洱茶共同饮用的饮食习惯。某稀有寄生植物未被《中国药典》(2015版)纳入药材饮片范围,也未被原卫生部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等名录。王某主张第三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根据。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本案事实后,决定对王某的举报投诉事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广具有浓郁民族、历史特色的产品,有助于丰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文化内涵。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被列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区域性特色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尊重和平等保护,不宜因个别消费者举报投诉而轻易禁止销售。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茶产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慎审查,充分尊重普洱茶的地方饮食习惯,顺应市场规律,保障了市场自主性,满足了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人民法院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激发市场活力潜力,助推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