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专栏机关建设>以案释法

某公司与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事业单位依约向民企支付货款

发布日期:2025-07-31 14:57:20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2211日,某公司(中小企业)与某医院签订《试剂购销合同》,约定某医院向某公司采购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耗材,价格按合同执行,每月结算货款。在合同履行期内,某医院共向某公司采购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耗材价值3365416.6元,尚欠2996989.2元货款未给付。

2)裁判结果    

某公司与某医院签订的《试剂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某公司已向某医院交付其所购买的体外试剂及相关耗材,某医院应当全面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某医院以货款来源为财政资金、受财政审批流程限制未能按期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某医院给付某公司货款299698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追讨欠款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本案中,某医院长期拖欠某公司货款,其虽然抗辩支付货款的来源为财政资金,由于受到审批流程的限制才未能按期付款,但该抗辩观点不能成为其拖延支付某公司货款、损害某公司合法权益的理由,因此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索要货款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某医院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