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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26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试点政策解读⑧: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

发布日期:2026-07-10 08:35:54    文章来源:武汉商务

本期政策: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

一、政策介绍

主要内容:为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高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12号)。

二、适用范围

货物载运方式为集装箱载运,且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的联运模式。

三、操作流程

(一)数据传输申请开通。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联运经营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经营企业)在办理多式联运业务前,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请开通数据传输权限,经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纳入试点范围。

(二)进口业务办理流程。

1.联运经营人应在多式联运货物原始舱单传输后向海关传输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海关受理多式联运申请单后,进口货物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办理进口货物的申报手续。

2.场所经营企业应在收到海关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信息后办理装载离场手续,并在离场后及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3.需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场所经营企业应在货物运抵换装地后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按照海关同意换装的通知开展换装作业。

4.场所经营企业应在货物完成换装后办理换装离场手续,并在离场后及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5.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场所经营企业应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海关收到相关信息即可办理货物的检查、放行手续。

6.境内段涉及多程运输的,按照上述第3、4项要求分段传输相关信息。

(三)出口业务办理流程。

1.联运经营人应在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前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

2.货物运抵启运地后,场所经营企业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海关收到相关信息即可办理货物的检查、放行手续。

3.场所经营企业应在收到海关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信息后办理装载离场手续,并在离场后及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4.需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场所经营企业应在货物运抵换装地后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按照海关同意换装的通知开展换装作业。

5.场所经营企业应在货物完成换装后办理换装离场手续,并在离场后及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6.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场所经营企业应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

7.出口多式联运申请单未填写出境运输物流信息的,联运经营人应在货物出境前补充传输出境物流信息。

8.境内段涉及多程运输的,按照上述第4、5项要求分段传输相关信息。

四、受理部门和办理时限

武汉海关:

027-12360

申报途径: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