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26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试点政策解读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
发布日期:2026-07-24 08:43:42 文章来源:武汉商务本期政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
一、政策介绍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本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本政策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适用范围
本市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三、操作流程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四、受理部门和申报途径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如需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应先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五、受理部门和申报途径
受理部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申报途径: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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