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2 10:41:28 文章来源:商务局全市各典当企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鄂商办发[2016]3号)具体要求,现就开展全市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截止2015年底,全市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押、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分支机构情况。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三、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2月22日前)。各典当企业对照年审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档案、数据。
(二)专业审计(3月11日前)。各典当企业自行选定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三)提交年审材料。请各典当企业在3月15日前将材料提交至我局行政审批处。年审材料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企业自查报告,3.武汉市典当企业2015年度经营情况申报表,4.企业章程,5.《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材料2—4合成装订提交2份(套)。
(四)核查汇总(3月31日前)。我局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进行汇总,适时进行现场抽查,对各典当行形成年审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五)报省厅确认备案(4月上旬)。我局将工作总结及年审结果报省商务厅进行确认备案,同时接受省商务厅抽查。对于省商务厅确认的年审结果我局将在网站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我局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利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查验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网上的数据及证件的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存入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典当企业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
(二)强化风控意识。各典当企业必须进一步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同时,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坚决抵制非法集资和违规变相信贷活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严格审计把关。各典当企业应当告知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1号)等相关规定,对典当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全部资料、典当行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实地审计,出具真实、准确、规范的审计报告。
(四)明确年审结论。我局将综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现场核查以及日常巡查情况,出具年度审核意见。对于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通过年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的典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企业典当经营许可,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武汉市商务局
2016年2月5日
联系人:杨小琴电话:6577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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