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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招商局关于《武汉招商顾问武汉招商大使聘请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7-07-10 15:30:04    文章来源:商务局
  为规范武汉招商顾问和武汉招商大使的聘请及奖励等有关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我局在征求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人社局意见后,起草了《武汉招商顾问武汉招商大使聘请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社会公众通过以下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
  联系人:刘莎
  传真:82796659
  邮箱:434531989@qq.com
 
  武汉市招商局
  2017年7月10日
 
  武汉招商顾问武汉招商大使聘请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招商顾问和武汉招商大使的聘请及奖励等有关工作,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武汉招商顾问以及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的武汉招商大使。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区级招商顾问和招商大使聘请奖励办法。
  第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武汉招商顾问和武汉招商大使的资格以及奖励标准的审核,市招商局负责武汉招商顾问和武汉招商大使的聘请、工作指导以及奖励兑现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武汉招商顾问是指本市聘请的产业招商顾问。武汉招商顾问一般应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区首席执行官及以上、中央大型企业副总裁及以上、行业全球前十名企业副总裁及以上、中国民企前50强总裁及以上的企业家,已在本市投资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内外行业知名专家。
  第五条武汉招商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对本市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意见;
  (二)对外宣传本市投资环境、投资政策等工作;
  (三)向本市推荐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
  (四)帮助本市在招商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策划、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五)引荐、邀请企业家和知名投资人到本市考察交流、参加重大招商活动。
  第六条武汉招商顾问的聘请程序:
  (一)市招商局根据产业招商需要,提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武汉招商顾问候选人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市招商局向候选人发出聘任邀请;
  (三)候选人接受聘任邀请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武汉招商顾问聘书》。
  第七条武汉招商大使是指在全球范围内聘请的对本市招商引资工作有积极性、熟悉国际资本运作、与国内外企业界有一定联系的境内外各界人士、商会、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八条武汉招商大使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重点发展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二)提供各类投资信息,针对重点招商项目和目标企业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三)组织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当地企业参加本市举办的各类招商活动,并提供帮助;
  (四)受托开展重点项目招商工作,举办专题招商活动;
  (五)与本市招商引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武汉招商大使的聘请程序:
  (一)社会各界人士、各单位向市招商局推荐武汉招商大使候选人,个人向市招商局自荐成为武汉招商大使候选人;
  (二)市招商局对武汉招商大使候选人信息资料进行汇总、登记,并提出候选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第三方推荐的武汉招商大使候选人,市招商局向其发出邀请,达成合议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颁发《武汉招商大使聘书》;对自荐的武汉招商大使候选人,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直接颁发《武汉招商大使聘书》。
  第十条委托武汉招商大使协助或独立开展招商活动时,由市招商局与武汉招商大使签订委托招商协议。
  第十一条委托招商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和任务、经费预算等);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协议有效期;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二条武汉招商顾问任期五年。武汉招商大使任期两年。
  第十三条武汉招商顾问和武汉招商大使引荐并推动项目落户本市,且项目完成投资的,按以下奖励标准对其进行奖励。
  (一)境外投资项目:引进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2%给予奖励;引进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3%给予奖励;引进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5%给予奖励;引进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7%给予奖励;引进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25%给予奖励。
  (二)市外投资项目:引进投资5000万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人民币)1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1%给予奖励;引进投资1亿人民币以上(含1亿人民币)10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2%给予奖励;引进投资10亿人民币以上(含10亿人民币)30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3%给予奖励;引进投资30亿人民币以上(含30亿人民币)50亿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5%给予奖励;引进投资50亿人民币以上(含50亿人民币)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25%给予奖励。
  (三)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万分之五给予奖励。
  (四)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来汉投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额外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引进房地产项目、工业地产(园区开发)项目、基金项目、建筑业项目、资源开发类项目、BT项目和捐资项目不享受上述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武汉招商顾问或武汉招商大使向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向市招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奖励的报告;
  2.投资方对武汉招商顾问或武汉招商大使开展项目工作的认定材料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确认意见;
  3.经第三方审核的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凭证材料。
  (二)市招商局会同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提出所适用的奖励标准及奖励金额建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审核同意后,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被奖励人。
  奖励资金在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奖励涉税支出和相关费用由获奖者自行承担。奖励资金的认定发放,每自然年度实施一次。
  第十五条同一项目只奖励一名武汉招商顾问或武汉招商大使,由项目投资者指定。如出现多个申报者,由项目投资者协调各方解决。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武汉招商顾问或武汉招商大使应在该项目公司注册后三年内申报,超过三年未申报的,视同放弃该奖励。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武汉招商顾问和武汉招商大使应按照本办法和委托招商协议的规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超越本办法或委托招商协议规定所开展的一切活动,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市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聘请的武汉招商大使的管理及奖励,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