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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8 14:50:00    文章来源:武汉市商务局

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和《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等规定,现将我市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2023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武汉市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含加油站,下同)。

二、检查时间

2024年7月10日至11月28日,各区初检于8月26日前完成。

三、检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按要求带齐年检材料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检,初检通过后由区商务局报市商务局复检。

四、检查要求

(一)重点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检查资料和自查报告。

(三)有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暂缓通过年检:

1.年销售汽油量5000吨以上,未按要求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的;

2.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未采用有效防渗措施的,已建成加油站未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的;

3.经营证照中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法人等信息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

4.不能提供合规油品来源证明的;

5.经税务部门确认2023年度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6.2023年度,经市市场监管局连续两次油品抽检未达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以上限期内完成整改提交相关资料后准予通过年检。

(四)停歇业经营企业,需书面报备原因,申请暂缓年检。

(五)对无故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它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吊销或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须提交以下年检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表格、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包括: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税务部门出具的2023年度的成品油购销完税凭证;

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与合规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成品油(购油)协议(合同);

7.经营企业2023年度1-12月进销存台账复印件;

8.全年购油发票复印件(A4纸上每页复印4张发票);

9.新建、改建、扩建后首次参加年检加油站需提供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防渗改造验收资料或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证明已完成上述设备安装、改造的报告(报告原件,提供封面、相关设备安装内容描述页的复印件);及加油站正面、两侧面、油罐区照片电子版各一张(照片存储量不超过4MB)

10.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报告企业(单个站点)2023年度经营情况,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纳税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产权、经营场所、设施是否发生变化;企业对自查报告的内容负相关法律责任。

(二)填报以下行业数据表格(附件1-4),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提交至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处。表格电子版发至邮箱:scyxc3102@163.com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

2.《2023年度加油站基本情况表》(附件2)

3.《2023年度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

4.《2023年度外商投资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4)

从2024年8月1日起加油站进销存数据需登记在同一账表上,参考加油站进销存分罐保管账(附件5),下一年度年检需提供。

特此通知。

武汉市商务局

2024年7月4日

(联系人:孟宪军  联系方式:82796612)